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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35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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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