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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40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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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