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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32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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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