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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 第43條
合作社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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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
第3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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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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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刪除)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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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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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42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第44條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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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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