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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2條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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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