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 第4條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4條

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