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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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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