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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3條

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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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第4條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第5條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第6條合作社依本準則訂定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第7條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8條本準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第9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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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