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 第2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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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