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 第7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7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預估次一年度應繳交基金費用之度數,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二)。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