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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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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