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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31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就所仲裁事件,按其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仲裁費 依左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仲裁人,其餘歸商務仲裁協會: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 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得請求減免 給付前項之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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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