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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33條

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 出席費,每次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均由仲裁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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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