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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2條

調解人應本客觀、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就 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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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