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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條

商務仲裁協會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造於收受通知書 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他造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調解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解。 他造同意調解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即通知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 內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第一項及前項期間之計算,準用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其在途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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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