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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8條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8條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商務仲裁協會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或鄰近地區使領館或指定機 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及指定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關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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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商務仲裁協會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
第5條
商務仲裁協會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造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
第6條
當事人應共同選定仲裁人一人或各選定一人,進行調解。
第7條
當事人得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當事人未有前項之約定,且逾期未…
第9條
調解人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出席,其有代理人者,通知代理人。
第10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
第11條
調解程序,於商務仲裁協會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
第12條
調解人應本客觀、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
第13條
調解人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要之調查。商務仲裁協會依本規…
第14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一、當…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解程序當然終結:。一、調解成立。二、調解不成立。三、當事人聲請撤回調…
第16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商務仲裁協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商務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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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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