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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6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商務仲裁協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書。 前項證明書,商務仲裁協會應於收受聲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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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