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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14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建立商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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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