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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18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 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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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