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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19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免驗六個月: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二、免驗商品轉為進入國內市場流通,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檢驗。 三、逾第十六條第五項通知期限仍未退運或監督銷燬。 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檢驗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查核。 五、未落實商品控管機制致無法確認商品數量,經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六、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屆期未改正。 七、有前條第二項情形。 屬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於停止其免驗六個月後,仍未改正者,繼續停止受理至其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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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