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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17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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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