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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5條

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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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