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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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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7條
標準檢驗局於受理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二十六條
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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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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