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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27條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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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