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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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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