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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 第11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免驗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優良廠商申請指定特定商品年度免驗通關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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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一、檢驗費。二、審查費。三、評鑑費。四、登記費。五、證照費。六、臨場…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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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以外幣為貨款核算檢驗規費者,按財政部關務署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輸出)或賣出(輸…
第6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
第7條
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
第8條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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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檢驗機關(構)應報驗義務人請求,於辦公時間外依本法辦理相關商品檢驗,除僅收件或經標準局公告實…
第12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 第10條
看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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