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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8條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 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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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