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 第12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不予計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