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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 一、檢驗費。 二、審查費。 三、評鑑費。 四、登記費。 五、證照費。 六、臨場費。 七、試驗費。 八、服務費。 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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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