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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8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意見。 法院得按臨時管理人執行事務性質、繁簡、公司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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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