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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9條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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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