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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6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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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