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與權利 ›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一句話看懂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規範商業事件訴訟中律師酬金的認定與支付,目的在於建立律師酬金的合理支給標準,以確保訴訟費用之公平合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1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 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三十萬元;逾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五十萬元;逾一億元至二億元者,七十萬元;逾二億元至五億元者,一百萬元;逾五億元至十億元者,一百三十萬元;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者,一百六十萬元;逾二十億元者,每增加十億元,加計二十萬元,其畸零之數不滿十億元者,以十億元計算,加計後之最高額以五百萬元為限。 二、非訟事件: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前,得予律師、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前條所定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司法與權利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