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 第5條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5條

前條所定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所稱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3條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第4條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