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 第6條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