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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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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