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