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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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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