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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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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