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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商業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商業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現職及經歷,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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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