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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之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學經歷與現職。 三、具有商業事務之專門學識、經驗。 前項機關團體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人出具之同意推薦書及無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事由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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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