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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 第13條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商業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商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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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的其他條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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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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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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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商業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商業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 第12條
看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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