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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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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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