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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者。 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 三、其他商標專責機關認有顯屬不當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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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