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標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