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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條

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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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