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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申請案及其他各種申請案。 前項得以商標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由商標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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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