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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條

商標專責機關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商標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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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