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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34條

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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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