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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41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商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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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